2006年7月8日,蒙古國家大呼拉爾討論通過了新的《礦產法》,1997年通過的《礦產法》隨之廢除。其新出臺的《礦產法》對我國開發其資源的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面:
1.蒙古法律的逐步完善,為蒙古礦產提供了更加透明、規范的法律環境。隨著新法的出臺,蒙古國立法部門、政府相關礦業政策執行部門對礦產領域的認識水平有了較大程度的提高。新法填補了舊法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漏洞,反映了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積累的經驗和教訓,完善了礦產資源開發的指導政策,進一步健全了蒙古礦業政策體系。新法的出臺明確了蒙古政府在今后一段時期在礦業領域堅持的方針政策,對于中國企業來說,投資環境漸趨明朗、透明,有利于企業的果斷決策和長遠規劃。
2.新法對特別許可管理的規范將有效地避免特別許可的惡性炒作和企業之間的無序競爭。新法規范了勘探、開采特別許可的申請、發放和管理程序,提高了許可證費用,引入了勘探工作年度低支出的指標。新法執行后,將對以前頒發的特別許可進行重新登記和審核,通過這一措施可對先前魚目混珠的特別許可進行初步“過濾”,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沒有價值支付手續費重新登記的特別許可將退出市場。經過整頓,必將促使企業認真考慮投資成本的安全和回報,將使蒙古的特別許可市場得到凈化,保證特別許可的真實、有效。
3.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參與在某種意義上有利于推動中蒙礦業領域的合作。目前,蒙方已經逐步認識到,蒙古的發展需要搭乘中國經濟的快車,中國的發展對蒙古來說是機遇。而且蒙古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礦業領域的市場在中國,中國有其它國家無法比擬的地緣和市場優勢。與中國的務實合作才是明智的選擇,才會給蒙古帶來更大的經濟利益。蒙古金屬有限公司與鑫海礦業的愉快合作就充分的說明了這一點。
4.提高了企業運營成本,縮小了投資利潤空間。蒙古雖然地大物博、資源豐富,但是惡劣的自然環境、落后的基礎設施(包括水、電、交通、通訊等)對礦產資源開發造成了很大的障礙。但是鑫海礦業的設計研究人員,對于這方面的知識掌握十分豐富,能夠在不利的環境條件中為客戶開拓出一片有利的天地。俄登賽錳礦項目的投產,說明了鑫海礦業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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